GB8918《重要用途钢丝绳》、GB/T20118《一般用途钢丝绳》等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等级。为进一步规范对矿用钢丝绳的安全标志管理,方便矿山用户合理选择、使用钢丝绳,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,经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,决定在矿用钢丝绳产品的型号规格中增加标注公称抗拉强度等级,并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规范后的矿用钢丝绳产品型号规格
在矿用钢丝绳产品型号规格中增加标注公称抗拉强度等级。标注方式示例:
原型号规格:6×7(Φ8~Φ36)mm(标准规格);
规范后型号规格:6×7-1570(Φ8~Φ36)mm(标准规格),其中1570为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等级。
二、矿用钢丝绳产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
执行标准:GB8918《重要用途钢丝绳》、GB/T20118《一般用途钢丝绳》等。
安全标志申请:自即日起,新申办或延续安全标志的矿用钢丝绳产品,均应在产品型号规格中增加标注公称抗拉强度等级。
技术审查:依据现行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准则。
产品检验:按照公称抗拉强度等级划分单元,每单元内的抽样规则执行现有规定。
现场评审:执行现行规定。
证书发放:以公称抗拉强度等级为单元发放安全标志。
三、其他事项
(1)已受理安全标志申办申请、正在进行技术审查的矿用钢丝绳产品,执行本意见。但不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申办申请,只需在技术审查及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公称抗拉强度等级。
(2)已经通过技术审查并检验合格、尚未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矿用钢丝绳产品,明确所检样品的公称抗拉强度等级,以该公称抗拉强度等级作为发证单元,型号规格执行本意见;对未经检验验证的其他公称抗拉强度等级的钢丝绳产品,不予发放安全标志。
(3)对于延续安全标志的矿用钢丝绳产品,延续安全标志时,应明确其公称抗拉强度等级,执行延续安全标志相关程序。
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